湖南法律顾问律师网

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

www.hnt122.com

法律咨询热线: 0731-89783666 | 在线咨询

力挽狂澜 北京德恒代理台湾CTP版材反倾销案大获成功
2014-11-27 21:56:09

  20131125日台湾“财政部”对从中国大陆进口的“计算机直接感光数位版材”发起反倾销调查,来势凶猛。倾销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厂商对台湾的出口将造成极大影响,甚至彻底退出台湾市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代理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进行行业抗辩。抗辩过程 斗智斗勇,惊心动魄。20141014日台湾“经济部”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倾销进口热敏计算机直接感光数字版材未对台湾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亦无实质损害之虞”。20141113日,台湾“财政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大陆的CTP版材不征收反倾销税。至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进行的行业抗辩取得全面成功。

案情回顾:严峻考验,审慎博弈

    20131125日台湾“财政部”应申请对从中国大陆进口的“计算机直接感光数字版材(简称CTP版材)”发起反倾销调查。1129日台湾“经济部”发布公告就本案展开产业损害初步调查。随后,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各企业召开应诉协调会,任永忠律师列席参加,详细介绍了应诉策略及方案,并在会后详细分析原告申请书及年度报告等材料。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及乐凯华光印刷科技公司、上海强帮印刷器材公司、重庆华丰印刷材料公司、成都星科印刷器材公司、成都华维印刷器材公司及柯达等六家企业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德恒律师在初裁听证前向“经济部”提交了初步抗辩意见,并对该产业损害初步调查发表评论意见。评论意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不符合申诉人主体资格;2.大陆向台湾出口的CTP版材未构成倾销;3.相比台湾同类产业,大陆CTP版材业所具有的竞争优势;4.台湾应给予大陆市场经济待遇;5.公共利益的考量。

    台湾“经济部”于2014110日发布产业损害初步调查报告,认定大陆出口至台湾的热敏CTP版材对岛内产业虽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实质损害之虞”。根据台湾《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台湾“财政部”将继续对涉案产品有无倾销事实作出认定。201452日“财政部”初步认定单独应诉的6家企业“无倾销情事”,其他未应诉企业“仍有倾销事实”,倾销幅度为18.06% 

    六月下旬,国家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组织会议,相关人员就本案过程进行汇报,并在会议上共同探讨,商务部领导对本案提出指导意见。

     85日,“财政部”最后认定,除个别企业有“微量”倾销外,单独应诉的6家涉案厂商,“均无倾销情事”,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提高至18.7%。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经济部”将对倾销是否造成产业损害作出最后调查认定。如果“经济部”维持初步认定结果,“财政部”将审议是否对涉案产品课征反倾销税。

    德恒任永忠律师与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印刷器材分会袁建湘秘书长就终裁抗辩的论点反复沟通,对行业数据反复求证,上述企业积极提交数据,配合协会和律师的工作,在各方努力下,终裁抗辩意见经反复修改后提交到台湾“经济部”。

    为更清晰地向台湾调查机关及申请人阐明我方观点,除提交上述抗辩意见外,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印刷器材分会袁建湘秘书长与德恒任永忠、邓亚岚两位律师亲赴台湾,参加2014926日“经济部”举行的产业损害最后调查听证会,陈述评论意见中的观点,回答相对方的问题并进行抗辩。展现出大陆CTP版材从业者对本行业的全面了解及大陆反倾销律师的专业素养。

    20141014日台湾“经济部”改变了初步裁定的结果,最终认定,“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倾销进口热敏计算机直接感光数字版材未对台湾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亦无实质损害之虞”。 

抗辩意见:6个关键点

    德恒律师代理协会对台湾“经济部”终裁调查发表评论意见,在坚持初次评论意见的五点评论外,重点评论“经济部”初步认定意见,对其认定涉案产品对台湾产业“有实质损害之虞”的依据逐一反驳,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1. 台湾对涉案产品的进口增加率

     我们并不否认台湾对涉案产品的进口量逐年增加,但强调该增加符合台湾岛内相关产业对CTP版材的需求,申请人,同时也是CTP版材的生产者,在调查期内盈利也是持续增加的。大陆出口产品并未对岛内产业有实质损害之虞。

     2. 大陆涉案产品生产者的产能

    调查期内,大陆生产者产能逐年增加,但我们同时注意到,大陆内部市场及国际市场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尤其是大陆市场,对热敏CTP版材的消费量,2011年占胶印版材总销量的32%2013年达到45%。因大陆消费量增加,对台出口量占涉案产品实际产量的比例是逐年递减的。

    3. 大陆涉案产品生产者的存货

   大陆热敏CTP版材行业生产者的存货水平正常且稳定。

   4. 大陆涉案产品生产者的出口能力

   大陆内部市场对热敏CTP版材的消化能力逐年增强,对台出口量占总销量的比例下降,大陆涉案产品生产者对台出口能力不会有明显增强,不会对岛内产业造成损害威胁。

   5. 大陆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

   大陆热敏CTP版材的销售价格逐年下降,但符合国际铝价的价格走势,且得益于大陆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生产规模的扩大,符合产品生产周期的规律。 

   在听证会上,协会袁秘书长与任律师重点强调:参加个体抗辩的6家企业已经被“财政部”判定无倾销或倾销差率微量,“经济部”应终止对这6家企业的调查;且台湾在调查期内这6家企业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90%以上,其余中国大陆热敏CTP厂商对台湾出口量占总出口量不足10%,不可能对台湾CTP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这一观点被“经济部”终裁裁决采纳,并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胜利源自群策群力

    本案历时近11个月,最终胜诉是中国商务部、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涉案企业及律师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台湾立案伊始,商务部及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积极协调,推动企业应诉,指导应诉工作。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印刷器材分会的袁建湘秘书长亲力亲为,与任永忠律师反复讨论修改初裁及终裁抗辩意见,并亲赴台湾参加“经济部”听证会,在会议上发言并对申请人意见抗辩。

    参与应诉的企业积极配合,对案件时刻关注并积极提交数据,配合行业协会、律师的工作及台湾“经济部”的调查。

    德恒律师在充分分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并搜集申请人财务报告等材料获取重要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对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交的各类数据仔细研究分析比对,提交了有力的证据材料和抗辩意见。德恒律师事务所强有力的应诉团队及其高超的专业能力,对此案最终获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此次台湾对从中国大陆进口的“计算机直接感光数位版材”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最终以无损害结案,不征收反倾销税,这在台湾对大陆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不多见,是中国出口商运用WTO规则取得的又一胜利,对其他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救济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在线咨询

x

*我们会保密您的个人联系信息!

感谢您的支持, 我们已成功录入您的问题, 随后解答并联系您   |   关闭